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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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楊青洲
兼訴訟代理 張棋 龍
人 巷12弄64號5樓之1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松虎
(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執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反訴被告
不同,依法應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萬元,應徵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