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楊青洲
兼訴訟代理  張棋
人           巷12弄64號5樓之1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松虎
(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執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反訴被告
不同,依法應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萬元,應徵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