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972號
原   告  許釗興
被   告  蕭天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天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8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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