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葛潔塵 訴訟代理人 葛曉風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