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2791號原告 蔡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妙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忠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