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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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福昌 (兼 林許洗之 承受訴訟人)
林黃明子 (即 林義信 之承受訴訟人) 林斌旭 (即林義信、林許洗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民 (即林義信、林許洗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玉 (即林義信、林許洗之承受訴訟人) 林郁芳 (即林義信、林許洗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複代理人 卓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恩誠 (即 林芳松 承受訴訟人)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就請求分割遺產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6,904元(不動產:29,067,722元+現金:229,182元=29,296,904,即以第一審原告林芳松等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760元,扣除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尚應補繳122,760元(404,760-282,000=122,760)。茲限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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