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阮氏 金翠 原告 阮氏編 原告阮氏和原告 阮氏然 原告 梁玉蘭 原告 武氏秋恆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原告 阮氏亮 原告 裴氏 女原告 武氏鳳 原告 范氏詩 原告 阮氏芳 原告 潘氏清香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原告 桃氏椰 原告 范氏花 原告 范氏東 原告 黃氏免 原告 阮氏盈 原告 阮氏香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蘇哲科律師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按原告人別排序,提出原告等之①任職起訖時間表、②原告任職期間內之打卡記錄、③加班申請單、④績效點數表、⑤薪資總表等資料,並具狀陳報延滯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查上開所示相關資料本院業已先後於101年5月8日庭期通知、101年5月8日審理庭及101年6月5日審理庭庭訊時曉諭命被告提出,請即遵期提出,逾期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處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