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羽柔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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