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331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 彭建順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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