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被 告 鍾榮貴
鍾阿珠
鍾振發
鍾錦貴
鍾滿貴
鍾仁貴
被 告 鍾昭祥
訴訟代理人 鍾昭賢
被 告 鍾龍貴
鍾昭興
鍾政洋
鍾清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榮貴、鍾阿珠、鍾振發、鍾錦貴、鍾滿貴、鍾
仁貴、鍾昭祥、鍾龍貴、鍾昭興、鍾政洋、鍾清貴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5年1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各共有人占用現況。
二、提出過世之共有人即被告 鐘阿珠 、鍾振發、鍾錦貴、鍾清貴
等4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均勿省略)。
三、提出相關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