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被   告  鍾榮貴
       鍾阿珠
       鍾振發
       鍾錦貴
       鍾滿貴
       鍾仁貴
被   告  鍾昭祥
訴訟代理人  鍾昭賢
被   告  鍾龍貴
       鍾昭興
       鍾政洋
       鍾清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榮貴、鍾阿珠、鍾振發、鍾錦貴、鍾滿貴、鍾
仁貴、鍾昭祥、鍾龍貴、鍾昭興、鍾政洋、鍾清貴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5年1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各共有人占用現況。
二、提出過世之共有人即被告 鐘阿珠 、鍾振發、鍾錦貴、鍾清貴
  等4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均勿省略)。
三、提出相關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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