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大華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緒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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