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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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650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夢君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田夢君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甲○○○○○○」
,除未提出田夢君之繼承系統表,亦未提出繼承人之姓名、
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復未舉出足資辨認其
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簡 字第 13650 號裁定(104.12.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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