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穩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99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3010號、第10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穩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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