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九七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犯脫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部分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求刑之範圍內處刑,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