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光祥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7,950元,應徵裁判費68,919元;關於上訴人乙○○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2,000,
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