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璞
號8F之9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王璞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璞,因非律師,而上訴人本人亦有能力陳述本件之事實,是本院認王璞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