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瓊嶢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瓊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瓊嶢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