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李景智
乙○○
上列二被告甲○○住臺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雖主張返還借據及本票,惟其實質上乃以本票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易言之,本件原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實質上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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