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091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敬堯
被   告  劉芝羽 原名 劉美伶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玖拾柒萬零叁佰零叁起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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