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呂素卿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被   告  黃世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對原告聲請假扣押,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7月25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
假扣押,並旋對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尖山小段240
之3地號土地,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查封登記(本院10
0年司執全字第542號),經原告提出異議後,即由鈞院於
100年9月19日以100年度事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以原
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被告假扣押聲請
在案。按原告因被告惡意不當之假扣押聲請,除導致時間與
精神耗費外,原告並就被告任意發動聲請之假扣押程序,委
任律師撰狀,有如附表所示律師費用支出,合計新臺幣(下
同)26,000元,因此受有損害,蓋法律訴訟係屬專業,非原
告一般人所能勝任,故此律師費用自屬必要費用,且其支出
與被告假扣押之聲請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即負有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
賠償給付原告上開律師費用支出共計新臺幣26,000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本院上開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查
封登記函、如附表所示假扣押異議狀、答辯狀、支付命令聲
請狀、陳報狀等收費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被告則抗辯稱:原告主張之如附表所示委任律師撰狀等費用
,並非上開程序之訴訟必要費用,亦非屬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於法無據等語。
四、經查:
㈠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
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對原告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予供擔保假扣押,並就原告上開土
地聲請執行查封登記,其後經原告異議後,由本院以原假
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被告假扣押聲請
,復經被告提出抗告,再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0月31
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以相同理由,駁回
被告抗告確定在案,業經原告提出上開等裁定,並經本院
調取該假扣押聲請事件案卷核閱無誤,固為真實。
㈡但查,原告上開主張請求被告賠償之如附表編號1、2所
示於上開假扣押裁定異議、抗告程序所支付之撰狀費用,
係相對被告聲請假扣押程序所生相關費用,至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撰狀費用,均與被告聲請之假扣押程序無涉
,故均非屬上開規定所謂「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
之損害」,且我國保全程序並無強制委任律師進行之規定
,亦尚難認原告上開所支出之律師撰狀費用,係屬必要費
用,而與原告因被告聲請假扣押或供擔保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是原告上開請求,與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要件
有間,於法尚屬不合,自難認有理由。
五、從而,綜上所述,原告上開請求與其所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
定,尚有未合,故其據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尚非有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
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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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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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收費金額│憑證│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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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年9月5日│8,000元│書狀、收據│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76號│
││假扣押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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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年10月24日│8,000元│書狀、收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
││民事答辯狀│││第1510號│
├──┼───────┼────┼─────┼────────────┤
│03│101年2月22日│8,000元│書狀、收據│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76│
││民事支付命令聲│││號│
││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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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1年2月21日│2,000元│收據│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6號│
││民事陳報狀││││
├──┼───────┼────┼─────┼────────────┤
││合計│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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