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贊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垂彥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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