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施呈楚
被 告 柳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拾紙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前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並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作為借款之
擔保,惟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間原告已將借款金額
0000000元全部清償完畢,故對被告已不負任何債務,然被
告未將系爭本票歸還,實則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
,原告對於被告自不負有上開票據債務,被告竟持以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一、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
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
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
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持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然系爭本票所
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原告對於被告自不負有上開票據債務
,則此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即因兩造間有所爭執而不明確,
被告並得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致原告在私
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本訴訟獲勝訴判決
之結果取得對抗被告行使票據權利之依舉證責任據,是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
票字第284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
自101年9月3日接獲本院101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至10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間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即毋庸就債務已清償之事實做任何舉證,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二、被告對原告就借款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既已消滅,兩造間就
系爭本票之簽發既無真實合法之原因,原告自得以此為理由
拒絕付款。從而,本件原告援引票據之原因關係抗辯,訴請
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
據及原告聲請訊問證人,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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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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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號│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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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0年8月31│150,000元│100年9月2日│280772│
││日││││
├───┼─────┼───────┼───────┼────┤
│002│100年8月31│100,000元│100年9月6日│280767│
││日││││
├───┼─────┼───────┼───────┼────┤
│003│100年8月31│100,000元│100年9月9日│280770│
││日││││
├───┼─────┼───────┼───────┼────┤
│004│100年9月1│100,000元│100年9月15日│333683│
││日││││
├───┼─────┼───────┼───────┼────┤
│005│100年9月1│100,000元│100年9月15日│333688│
││日││││
├───┼─────┼───────┼───────┼────┤
│006│100年9月1│100,000元│100年9月6日│00000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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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00年9月1│100,000元│100年9月8日│00000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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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100年9月2│100,000元│100年9月14日│333684│
││日││││
├───┼─────┼───────┼───────┼────┤
│009│100年9月2│100,000元│100年9月7日│205501│
││日││││
├───┼─────┼───────┼───────┼────┤
│010│100年9月2│100,000元│100年9月9日│205502│
││日││││
├───┼─────┼───────┼───────┼────┤
│011│100年9月2│100,000元│100年9月8日│205504│
││日││││
├───┼─────┼───────┼───────┼────┤
│012│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9日│2055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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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3日│33368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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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3日│33368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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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3日│33368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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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3日│2055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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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3日│2055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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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00年9月5│100,000元│100年9月14日│2055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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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00年9月8│100,000元│100年9月15日│3336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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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0年9月8│100,000元│100年9月15日│33368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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