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