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毛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毛美文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6414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毛美文│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52178││04月1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