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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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思衛具保人邱瓊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瓊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思衛犯毒品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邱思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准被告以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經具保人邱瓊萱於民國102年8月8日提出10萬元具保,而將被告釋放。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刑保字第10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又囑託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追保通知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