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盛具保人胡美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具保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益盛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胡美惠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胡美惠因受刑人即被告張益盛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惟受刑人嗣已逃匿,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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