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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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涂禎和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丁○○、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甲○○、丁○○、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1月25日屆滿,而本案尚有證人未經交互詰問及傳喚到庭,是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
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