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9年1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被羈押前於臺中、士林及臺東擔任檢察官多年,從事刑事偵查實務工作,熟悉案件之偵辦流程及資源,對臺灣之地理環境、風土人情、合法及非法入出境管道,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參諸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自陳:「(審判長問:之前學經歷為何?)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會計統計科畢業、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肄業、1990年至北京中央美術學院就讀國畫系二年,肄業。在臺灣擔任證券營業員,考上代書,有經營代書事務所,也有在大陸瀋陽從商。86年考上高等檢定考試,89年考上律師高考,90年考上司法官特考。」、「(審判長問:在大陸瀋陽從商多久?)都是來來去去,因為我父親在大陸有經商,我有時候會幫他到大陸去辦些事情,例如去協商一些業務,與當地官員交涉或是考察業務。我父親當時是與瀋陽機場合資遊覽車組裝業務,有投資一家抗生素藥廠,專門銷售到歐美給動物使用。我在大陸來來去去經商大約有二、三年之久,因為在大陸常常要交際應酬,我不喜歡這種工作」等語,足認被告之家族於大陸經商及投資多年,被告亦曾於大陸讀書、經商、考察、商務協調、交際等多年,對大陸有一定程度之熟悉,且有相關之人際關係存在,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有繼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