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78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
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已於99年2月11日解除禁見),並於99年3月11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