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雲翔上訴人即被告張漢斌共同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熊英信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陳鈺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4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6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因殺人罪經原審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4年之刑度,依其等所受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3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