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