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雲翔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漢斌
曾俊凱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熊英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吳晉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曾俊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曾俊凱前經本院認為犯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4人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重刑,被告4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月8日執行羈押,99年12月8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00年2月8日第二次延長羈押,100年4月8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0年6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6月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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