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號抗告人 賴氷樓 相對人 羅琮皓
賴金融 羅文卿 羅素美張素月 何金連 羅麒麟 王盈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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