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號抗告人 賴氷樓 相對人 羅琮皓
賴金融 羅文卿 羅素美張素月 何金連 羅麒麟 王盈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
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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