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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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7號抗告人 賴氷樓 相對人 羅琮皓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琮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於108年1月25日遞狀(註:郵寄日期為108年1月24日)陳稱:
「抗告人賴氷樓說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線(繕)本,並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我要去拿裏(那裡)辦,我不知道,請來信告知」等語,核其意旨係欲提起抗告之意思。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可持本院所寄發之多元化繳費單至指定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或持繳款單至指定代收之便利商店繳款。抗告人亦可至郵局購買匯票,匯票抬頭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再寄至本院(信封上面請註明股別、案號)。又抗告人就提起抗告之理由,應併具狀補充說明,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