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聲請人 張清浩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羅金瑩 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律師 蘇友辰 為上訴人羅金瑩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原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羅金瑩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具狀以其函請羅金瑩提供相關訴訟資料,均未獲回應,致無法執行其職務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蘇友辰為羅金瑩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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