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抗告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一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上開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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