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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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合法傳喚未到庭作證而被科處罰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張育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翁淑玲 等違反毒.到庭作證而被科處罰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六號),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張育專因被告翁淑玲、 劉威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第一審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未到庭而被科處罰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恆吉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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