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再審原告 鍾木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再審被告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合併對原第二審即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該原第二審確定判決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於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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