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趙福龍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 劉妍容 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趙福龍因被告劉妍容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三八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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