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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