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 郭敏綢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