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合康馥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金幼祥
被 告 林陳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係新北市○○區○○街「合康馥裔」社區大樓住戶
,並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第5屆公關委員,明知該社區中庭水池
內所放置造景植物盆栽及錦鯉魚等魚隻為社區全體住戶共有財物
,且為美化該社區環境所設置,詎基於毀損之故意,於101年6
月11日上午5時18分許,徒手拔除並破壞擺放在該水池內之植物
盆栽,復於同日上午5時44分許,將內含有氮化鈉、氯化鉀、氯
化鎂、氯化鈣等鹽類成分之漂白劑倒入該水池內,致令前開植物
盆栽壞死、魚隻死亡,致令不堪使用,原告因而需更換如附表所
列物品,共支出新臺幣(下同)5,929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
院101年度簡字第8314號刑事判決、原告生態水池各項設施明細
表及各乙份及發票單據13張為證,且被告所犯故意毀損罪行,業
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314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29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0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附表
┌───┬────────┬────────┐
│編號│品項│金額(新臺幣)│
├───┼────────┼────────┤
│1│白石子│295元│
├───┼────────┼────────┤
│2│水草(海洋之星)│200元│
├───┼────────┼────────┤
│3│菊花石│900元│
├───┼────────┼────────┤
│4│黑卵石│1,050元│
├───┼────────┼────────┤
│5│魚│200元│
├───┼────────┼────────┤
│6│睡蓮│2,100元│
├───┼────────┼────────┤
│7│盆栽│324元│
├───┼────────┼────────┤
│8│小鯉魚│450元│
├───┼────────┼────────┤
│9│孔雀魚│250元│
├───┼────────┼────────┤
│10│山蘇│160元│
├───┴────────┼────────┤
│總計│5,9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