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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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被 告 陳雅雙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03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0月30日下午1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1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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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068元部分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4計算之利息;新台幣5,│
│552元部分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74計算之利息;新台幣3,448元部│
│分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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