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本院酌定之金額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㈡、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㈣、陳報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㈤、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㈧、請提出受扶養人 范學文范學林 之最新戶籍謄本、96及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並說明受扶養人范學文、范學林每月扶養費用各2,000元,聲請人配偶有無共同負擔?
㈨、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機車交通費之發票收據、水電費、之收據證明,並說明生活雜支費用內容及提出相關收據證明。
㈩、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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