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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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件編號一至四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編號1至4所列事項到院,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乙○○在金融機構設有帳戶者,應將全部帳戶之存單或存摺影本提出(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若持有基金或連動債者,請提出明細表影本。若持有任何公司之股票或公司債,應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或股票、公司債影本,若無證券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二、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出具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三、聲請人位於新竹縣○○鄉○○○街○○號5樓之房屋,現有「 翁志民 」及「 翁凱翔 」設籍,是否由聲請人出租予翁志民?每月租金若干?
四、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