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翔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901元(含資遣費307,981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6,9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30元(計算式:5,295元×2/3=3,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5元。又上訴人請求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265元(計算式:1,765元+4,
500元=6,265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