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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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125號抗告人 張進興 代理人 莊榮兆 相對人 范倚瑄
許美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