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劉文岳
       劉格正
       劉克全
       劉純真
       劉革新
       劉逸民
       劉備世
       賴永祥
       賴嘉成
       賴嘉德
       賴真理
       劉篤信
       劉德勇
       劉正雄
       劉淑賢
       劉淑媛
       劉文惠
       劉鴻烈
       劉鴻彰
       劉淑美
      黃 劉麗蓉
       劉蕙君
       蔡宗憲
       蔡宗平
       蔡宗琛
       蔡宗榮
       蔡佩君
       蔡完美
      周 蔡銀杏
       林崇仁
       林靜惠
       李林純惠
       許淑敏
       李昌平
       李吉平
       李惠玲
       李蕙珍
       李嬌容
       李嬌姿
       李嬌麗
       李順美
      楊 劉秀華
       劉路得
       劉菲比
       劉耀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方
相 對 人  蔡永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共有高雄市○○區○○○段00地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由聲請人等45人,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將前揭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出售於第三人,並於民
國106年8月9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
主張優先購買權,相對人迄今未主張優先購買權,依法視為
放棄優先購買權,本筆共有土地按每坪新台幣(下同)10,5
00元出售,面積計1402.39坪,出售總金額約14,725,095元
,土地持分:2/273,個人應得價金約為107,876元,聲請人
等乃以台南土城郵局第00009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
十日內領取,逾時未領將依法提存台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惟
因相對人已於56年出境,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區○○○
道○段○巷○○號,亦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出國外,不知其住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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