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劉文岳
劉格正
劉克全
劉純真
劉革新
劉逸民
劉備世
賴永祥
賴嘉成
賴嘉德
賴真理
劉篤信
劉德勇
劉正雄
劉淑賢
劉淑媛
劉文惠
劉鴻烈
劉鴻彰
劉淑美
黃 劉麗蓉
劉蕙君
蔡宗憲
蔡宗平
蔡宗琛
蔡宗榮
蔡佩君
蔡完美
周 蔡銀杏
林崇仁
林靜惠
李林純惠
許淑敏
李昌平
李吉平
李惠玲
李蕙珍
李嬌容
李嬌姿
李嬌麗
李順美
楊 劉秀華
劉路得
劉菲比
劉耀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方
相 對 人 蔡永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共有高雄市○○區○○○段00地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由聲請人等45人,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將前揭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出售於第三人,並於民
國106年8月9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
主張優先購買權,相對人迄今未主張優先購買權,依法視為
放棄優先購買權,本筆共有土地按每坪新台幣(下同)10,5
00元出售,面積計1402.39坪,出售總金額約14,725,095元
,土地持分:2/273,個人應得價金約為107,876元,聲請人
等乃以台南土城郵局第00009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
十日內領取,逾時未領將依法提存台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惟
因相對人已於56年出境,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區○○○
道○段○巷○○號,亦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出國外,不知其住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