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壬○○
卯○○辛○○癸○○庚○○午○○未○○○巳○○子○○丑○○乙○○丁○○丙○○己○○戊○○甲○○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辰○○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0號、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0號、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