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57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抗字第35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7日本院簡易庭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提出抗告狀,未載明抗告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長宜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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